發(fā)文部門:國家稅務總局 發(fā)文字號:國稅函[2003]1397號 日期:2003-11-21
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(guī)定,為促使納稅人自覺清繳欠稅,保障國家的稅收權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國家稅務總局將于近期制定頒發(fā)《欠稅公告管理辦法》。為保證該辦法的順利實施,請各地在清繳欠稅的同時,對納稅人的欠稅予以告知。為此,提出如下工作要求:
一、各地要采取各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(guī)定和所要擔負的法律責任。
二、對已有欠稅發(fā)生的納稅人要專門發(fā)函告知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(guī)定,并對其欠稅金額予以確認。
三、各地要及時反映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,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總局總結上報開展此項工作的情況。
國家稅務總局 二○○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